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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加强执法工作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10-23 13:29:40    来源:新讯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于利用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加强执法工作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城管执法监察局,天安门分局、开发区分局,房山燕山分局、西站城管分局,各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北京(楼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分解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9号),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切实提升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研究,决定共同利用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执法联动,进一步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相应区(县)城管执法监察局均应分别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定期联系。两部门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相应联络人每周至少应当会商一次,互相通报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工作情况、相互移交需要对方处理、处罚的案件及协商其他需要配合解决的问题。各单位变更联络人时,应当提前通知对方联络人,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

  二、各视频监控系统开发公司均应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作为联络人,负责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开放使用权限,解决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视频监控系统开发公司变更联络人时,应当提前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按规定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后,方可开工。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擅自开工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违法开工处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移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上述要求查处。

  四、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的要求与视频监控系统开发公司签订租赁(或购买)、维护合同,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施工单位必须保证现场设备、线路等设施完好,并保证设备正常供电;不得擅自撤除、挪动、遮挡、污损视频监控系统前端设备;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施工机械等对设备和系统线路造成损坏。视频监控系统发生失效、信号无法及时清晰上传等故障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治理主管部门核查;如查实确因有关单位主观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待修复后方可复工,同时对责任单位依法处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移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上述要求查处。

  五、各视频监控系统开发公司应当制定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拆除、保养、维修等工作方案,做好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保养工作。每日应对所服务的工程项目视频监控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维护、保养,设立专用故障申报电话并设专人值守。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失效的,48小时之内必须完成维修工作。遇有暂时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报告工程所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治理主管部门,如系统出现大的运行故障,须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城管执法监察局应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在本单位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显示平台中心,安排专人值守。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的回放、抓拍功能实施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应当截图留存,必要时应及时通知监督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城管执法监察局应加大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执法联动。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的施工现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责令停工整改;对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要依法移交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城管执法监察局在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过程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城管执法局每月会商一次,协调解决联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突出问题随时会商研究。

  八、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监察局应及时统计上报处理和案件移交情况。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监察局应于每月5日前填报《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统计表》,分别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监

  察局指定联络人名单

  2.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开发公司联系表

  3.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统计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附件1:全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指定联络人名单.xlsx

  附件:附件2: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开发公司联系表.xls

  附件:附件3: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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